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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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對於各種簿冊表卡,如有記載不實,或執行業務未按規定期限及預定進度,致有延誤不當,研考單位應即簽敘事實,報請機關首長議處。機關首長如未依規定處理者,應負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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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14條規定,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若在各種簿冊表卡上記載不實或未按規定期限及預定進度執行業務,導致延誤不當,相關研考單位應立即簽敘事實,並報請機關首長議處。若機關首長未依規定處理,則應負起相關行政責任。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14條的要點是關於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在處理業務時的責任和應遵守的規定。如果承辦人員在簿冊表卡上記載不實或未按期限或預定進度執行業務,研考單位應立即記錄事實並報告機關首長處理。如果機關首長未按規定處理,則應負起行政責任。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們可以使用相關的法律資料和案例來說明該要點的意涵和應用。然而,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資料和案例,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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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