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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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應將本機關業務檢查結果,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函報本院核查,半年報表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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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應將本機關業務檢查結果,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函報司法院核查。其中,半年報表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三。該條款強調了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在業務檢查方面的監督和報告職責,以確保機關內部業務的正確執行和風險管控。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各機關應按照指定的時間節點,以特定格式將檢查結果報告給司法院進行審核,以確保業務檢查工作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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