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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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未列管之業務,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依照法令規定期限,認真妥適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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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各機關業務單位的主管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確保他們按照法令規定的期限,認真且適時地完成未列管的業務。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希望確保各機關業務單位的主管能夠密切關注下屬人員的工作,並確保他們依照法律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地完成未被列管的業務。換句話說,主管應該監督並確保所屬人員的工作進度符合法規的要求。 這一條舉例未提供具體案例,但根據資料中的描述,這一條款的適用情境可能是在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內部的工作程序和流程中,主管對於未列管的業務應進行檢查並督促所屬人員,以確保他們按照法律的規定期限完成工作。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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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