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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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應經常檢查自己所經辦之業務,有無依照規定期限辦結。對於裁判、議決原本交付及製作送達正本,應填載裁判書類交付送達檢查表(如附件(一))送研考科列管,研考人員應逐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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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7條,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應定期檢查其所辦理的業務,確保是否按照規定的期限完成。對於裁判或議決原本的交付和送達正本的製作,應填寫裁判書類交付送達檢查表,並交由研考科列管,研考人員則應逐案稽查。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00152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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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