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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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所主管之業務,除列入管制考核事項按月應照作業計畫填報執行進度外,主辦研考業務人員,應承各該機關長官之命,以業務檢查方式考核其辦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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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各機關所主管之業務應依照作業計畫填報執行進度,並由主辦研考業務人員以業務檢查方式考核其辦理成效。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業務人員進行業務檢查,以確保其辦理業務的成效。這就意味著主辦研考業務人員需要負責檢查相關業務的執行情況,並提供相關報告。具體而言,這可能包括檢查業務的執行進度、成果、資源利用等。該檢查的目的是確保業務的有效執行以提高效率,並能在需要時提供相關的資料和報告。 參考資料: -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該要點制定是為了加強各機關業務執行情況的監督和評估,以確保業務能有效執行和達到預期的結果。該要點對於業務檢查的範疇和方式進行了細致的規定,並強調了考核的重要性。 - 根據司法院公告的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需要按照作業計畫填報業務執行進度,並由主辦研考業務人員進行檢查並考核其辦理成效。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各機關的業務能按照預期的計畫進行,並達到既定的目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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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