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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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檢查之範圍如下: (一)各機關一般行政業務之檢查。 1.本院函請辦理事項。 2.年度工作計畫未列管事項。 3.各項會議決議案未列管事項。 4.文書處理事項。 5.各種簿冊卡片登記及電腦維護事項。 6.案卷整編管理事項。 7.贓證物品、現金票據及財產管理事項。 8.訴訟案款、證人、鑑定人日旅費、鑑定費發放及提存事項。 9.土地購置、房舍修建及車輛保養事項。 10.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11.資訊業務事項。 12.裁判書彙編編印事項。 13.強化與外界之溝通及新聞發布事項。 14.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二)各機關有關案件處理行政業務事項。 1.分案計數事項。 2.案件遲延之防止及清理事項。 3.久懸未結案件之清理及重大刑案辦理事項。 4.準時開庭及法庭錄音事項。 5.筆錄記載事項。 6.開庭人員態度、服制、儀容事項。 7.有無依照規定宣判及公告、上傳主文事項。 8.裁判、議決原本送閱、交付及製作、送達正本有無遲延事項。 9.送達證書遲未繳回之查催事項。 10.卷宗裝訂及發送歸檔事項。 11.被告羈押、少年收容有無逾期及延長羈押或收容裁定送達事項。12.被告及其輔佐人、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輔佐人聲請責付之處理事項。 13.被告通緝或撤銷通緝及少年協尋或撤銷協尋事項。 14.少年保護事件及前科紀錄塗銷執行情形。 15.緩刑制度執行情形。 16.公設辯護及少年強制輔佐事項。 17.裁判書上傳事項。 18.有無依規定銷毀數位錄音事項。 19.公證、非訟事件及訴訟輔導、便民、禮民事項。 20.其他有關民、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之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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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4條列出了業務檢查的範圍。該條細分為一般行政業務以及有關案件處理行政業務兩部分。 一、一般行政業務檢查的範圍包括(1)本院函請辦理事項、(2)年度工作計畫未列管事項、(3)各項會議決議案未列管事項、(4)文書處理事項、(5)各種簿冊卡片登記及電腦維護事項、(6)案卷整編管理事項、(7)贓證物品、現金票據及財產管理事項、(8)訴訟案款、證人、鑑定人日旅費、鑑定費發放及提存事項、(9)土地購置、房舍修建及車輛保養事項、(10)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事項、(11)資訊業務事項、(12)裁判書彙編編印事項、(13)強化與外界之溝通及新聞發布事項、(14)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二、有關案件處理行政業務檢查的範圍包括(1)分案計數事項、(2)案件遲延之防止及清理事項、(3)久懸未結案件之清理及重大刑案辦理事項、(4)準時開庭及法庭錄音事項、(5)筆錄記載事項、(6)開庭人員態度、服制、儀容事項、(7)有無依照規定宣判及公告、上傳主文事項、(8)裁判、議決原本送閱、交付及製作、送達正本有無遲延事項、(9)送達證書遲未繳回之查催事項、(10)卷宗裝訂及發送歸檔事項、(11)被告羈押、少年收容有無逾期及延長羈押或收容裁定送達事項、(12)被告及其輔佐人、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輔佐人聲請責付之處理事項、(13)被告通緝或撤銷通緝及少年協尋或撤銷協尋事項、(14)少年保護事件及前科紀錄塗銷執行情形、(15)緩刑制度執行情形、(16)公設辯護及少年強制輔佐事項、(17)裁判書上傳事項、(18)有無依規定銷毀數位錄音事項、(19)公證、非訟事件及訴訟輔導、便民、禮民事項、(20)其他有關民、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之行政事項。 根據資料,這些檢查事項涵蓋了各機關在行政業務和案件處理方面的一系列行政工作,包括文件處理、資訊管理、法庭程序、被告管理、裁判書彙編等。司法院有權對各機關的執行情形進行檢查和督導,確保機關的正常運作和行政程序的遵守。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90036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提存名詞
- 裁判名詞
- 宣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 延長羈押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具保停止羈押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責付名詞
- 通緝名詞
- 撤銷名詞
- 協尋名詞
- 緩刑名詞
- 公證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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