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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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業務檢查工作,由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負責辦理。各單位主管並有協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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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3條中,要求各機關的業務檢查工作由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人員負責辦理,並且各單位主管應有協助的義務。這表示檢查工作的執行由相應的單位負責,並且主管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 司法院業務檢查實施辦法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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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