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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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現職本職為書記官、通譯、委任執達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 (一) 為業務需要必須調任者。 (二) 有事實足認不適在原地區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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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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