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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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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現職本職為書記官通譯、委任執達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 (一) 為業務需要必須調任者。 (二) 有事實足認不適在原地區任職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是否有具體關聯的法律文件提到了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8 條。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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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 現職本職為書記官、通譯、委任執達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 (一) 為業務需要必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