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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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之遴用,準用本要點有關書記官部分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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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9條的規定,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的遴用,適用本要點中有關書記官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和登記佐理員在遴用選拔、遷調等事項上,可根據書記官相關規定進行實施。
- 公證名詞
- 提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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