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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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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之遴用,準用本要點有關書記官部分之各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9條的規定,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的遴用,適用本要點中有關書記官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和登記佐理員在遴用選拔、遷調等事項上,可根據書記官相關規定進行實施。

  • 公證名詞
  • 提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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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 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之遴用,準用本要點有關書記官部分之各項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