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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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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或執行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提到「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法條或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或範例。

  • 行政訴訟名詞
  • 擔保名詞
  • 提存名詞
  • 本案名詞
  • 繫屬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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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或執行標的所在地之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