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找不到關於「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相關內容。
- 行政訴訟名詞
- 擔保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