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提存所准予提存後,應即通知(如附式一、二、三)原裁定之法院書記處或紀錄科;原裁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提存所查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