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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式一、○○○○地方法院提存所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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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存
所准予提存後,應即通知(如附式一、二、三)原裁定之法院書記處或紀錄科;原裁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提存所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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