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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係指提存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及第八編強制執行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規定提供擔保之擔保提存事件。

二、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或執行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

四、提存所准予提存後,應即通知(如附式一、二、三)原裁定之法院書記處或紀錄科;原裁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提存所查證。

五、行政訴訟擔保提存事件,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提存法令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