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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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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推動工作進行方式 一 組成「加強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小組」。 (一) 小組成員 1 遴聘學者專家組成顧問團。 2 由各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參與。 3 由民事廳負責會議召集、進行及相關作業程序。 (二) 參與推動之一、二審庭長、法官 1 對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最近五年辦理民事審判業務二年,或最近三年辦理民事審判業務一年。 (2) 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司法業務研究會第四二、四三、四四、四七、四八期。 2 人數及人選,由民事廳選定之。 3 權利及義務。 (1) 蒐集有關集中審理之理論或實務操作問題。 (2) 優先參加由民事廳所召開與集中審理有關之各項座談會或研討會。 (3) 不因參與本小組而得減分案件,但開會當日給予公假,並停止分案。 (4) 協助院內其他民事庭法官解決相關問題。 (5) 未年二年內暫不調動 (包括院際及院內) 。 二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區或分區座談會及研討會 (一) 溝通集中審理方式基本觀念。 (二) 提出問題共同研究討論。 (三) 提出困難或得意之個案報告。 三 由民事廳每半年檢討推動成效,並作出報告及提出改進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第3條的規定,要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需要組成一個「加強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小組」。這個小組的成員包括遴聘的學者專家組成的顧問團、各一、二審法院的庭長和法官,以及由民事廳負責會議召集和相關作業程序。參與推動的一、二審庭長和法官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在最近五年中辦理民事審判業務至少兩年,或者在最近三年中辦理民事審判業務至少一年,或者曾參加司法院舉辦的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2、43、44、47或48期。參與推動的庭長和法官有一些權利和義務,包括蒐集有關集中審理的理論或實務操作問題,優先參加相關座談會或研討會,不因參與小組而減少案件數量,但開會當日給予公假並停止分案,以及協助院內其他民事庭法官解決相關問題。此外,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區或分區的座談會和研討會,以促進溝通、共同研究討論問題,並提出困難或成功案例的報告。民事廳每半年檢討推動成效並提出報告和改進建議。這些規定可在《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中找到相關內容。

  • 集中審理名詞
  • 民事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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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第 3 條規定:「參 推動工作進行方式 一 組成「加強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小組」。 (一) 小組成員 1 遴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