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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0.12

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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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標:貫徹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有關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之新民事訴訟法精神,使民事事件之審理集中而有效率,達到健全訴訟制度、減輕人民訟累、提昇裁判品質及司法公信力、並疏減訟源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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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推動工作進行方式 一 組成「加強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小組」。 (一) 小組成員 1 遴聘學者專家組成顧問團。 2 由各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參與。 3 由民事廳負責會議召集、進行及相關作業程序。 (二) 參與推動之一、二審庭長、法官 1 對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最近五年辦理民事審判業務二年,或最近三年辦理民事審判業務一年。 (2) 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司法業務研究會第四二、四三、四四、四七、四八期。 2 人數及人選,由民事廳選定之。 3 權利及義務。 (1) 蒐集有關集中審理之理論或實務操作問題。 (2) 優先參加由民事廳所召開與集中審理有關之各項座談會或研討會。 (3) 不因參與本小組而得減分案件,但開會當日給予公假,並停止分案。 (4) 協助院內其他民事庭法官解決相關問題。 (5) 未年二年內暫不調動 (包括院際及院內) 。 二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區或分區座談會及研討會 (一) 溝通集中審理方式基本觀念。 (二) 提出問題共同研究討論。 (三) 提出困難或得意之個案報告。 三 由民事廳每半年檢討推動成效,並作出報告及提出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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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法院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尚未完成修法前,請各法院八十九年法官年度會議決議同意: (一) 參與本小組之庭長、法官自九十年一月起擔任民事審判工作 (不含簡易庭、家事法庭) ,並在二年內不予調動職務。 (二) 如同一法院參與本小組之人選達三人以上者,二審法院由參與本小組之庭長、法官組成合議庭;一審法院參與本小組法官有合議案件時,由參與本小組之庭長、法官組成合議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0.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