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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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期間:自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止,為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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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第 2 條,該期間為自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共為期二年。這條法規旨在推動民事事件的集中審理,以提高審理效率和減少訴訟延宕。這個期間內,法院應優先處理相關民事案件,以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理。例如,在這兩年內,法院可能會針對待審民事案件進行集中審理,優先處理這些案件,以減少等待時間和提高訴訟效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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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