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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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抗告法院裁定廢棄准予拘提、管收之原裁定者,應製作正本送達於行政執行分署及被拘提、被管收人,並將裁定正本傳真與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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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條文「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記述了在抗告法院裁定廢棄准予拘提、管收之原裁定時應該執行的事項。根據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與該條文有關的具體內容或範例。
- 抗告法院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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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