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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抗告法院裁定廢棄准予拘提管收之原裁定者,應製作正本送達行政執行分署及被拘提、被管收人,並將裁定正本傳真與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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