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裁定法院就行政執行分署送達准予拘提、管收裁定書之送達證書及就執行拘提、管收結果、提詢被管收人、停止管收、釋放被管收人所為之報告,應為必要之處理及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上述資料,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注意以下事項第 9 條規定。根據該規定,裁定法院應該將行政執行分署送達准予拘提、管收的裁定書之送達證書以及執行拘提、管收後的結果、對被管收人的提詢、停止管收、釋放被管收人等相關報告,視為必要的處理及附卷。具體適用此條資料的範例及相關參考資料不能在提供的文本中找到。
- 行政執行名詞
- 送達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