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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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就被拘提之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為准許管收之裁定,其開始管收之時日應為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拘提之時日。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聲請管收者,其開始管收之時日應為行政執行分署暫予留置之時日。 法院曾為准許管收之裁定,而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同一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聲請裁定再行管收者,法院准許之裁定,以一次為限。 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再行管收時,法院應訊問被管收人,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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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上述法規,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八條規定,法院對被拘提之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的管收裁定,其開始管收的時日應為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拘提之時日。如果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後,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聲請管收,那麼開始管收的時日應該是行政執行分署暫予留置之時日。 此外,如果法院曾經准許過一次管收裁定,而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同一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再次提出管收的聲請,法院只能准許一次裁定。 最後,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再行管收時,法院應詢問被管收人,以使其能夠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根據以上資料提供的法條逐條釋義,可以得知法院在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時,應該根據第八條的規定來確定開始管收的時日,並且在處理過程中注意准許管收裁定次數的限制,同時應詢問被管收人的意見。
- 拘提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管收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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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