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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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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裁定准許行政執行分署管收之聲請時,應發管收票(如附件二)。管收票應備五聯,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分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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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執行名詞
  • 管收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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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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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法院裁定准許行政執行分署管收之聲請時,應核發管收票(如附件二)。管收票應備五聯,由法官簽名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