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管收事件,於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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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管收事件,於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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