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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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將被聲請管收人之年籍資料及送院時間登簿列管,並即予訊問而為裁定。於訊問前,應將被聲請管收人暫置於院內適當之處所,並宜與其他刑事被告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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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及的法規中並未提及「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因此,在這個上下文中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管收名詞
- 年籍資料名詞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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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