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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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裁定准許行政執行分署拘提之聲請時,應核發拘票(如附件一)。拘票應備二聯,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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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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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名詞
- 拘提名詞
- 核名詞
- 拘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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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