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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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事件,應於五日內裁定。但於前點及其他情況急迫之情形,應即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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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名詞
- 拘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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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