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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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執行分署因情況急迫而於休息時、日聲請裁定拘提、管收者,法院應指定值日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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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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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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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