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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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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提存時,應依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情形,分別繕寫提存書 (如附件一) 及提存通知書 (如附件二) ,並附提存書「證明文件」欄所示之證明文件影本,以執行法官名義為之。 附件一 ┌──────────────────────────────┐│提存書 年度保字第 號│├────┬─────┬───┬────┬─────┬────┤│提存物受│ │住所或│ │不知受取人│ ││取人姓名│ │ │ │ │ ││或名稱 │ │事務所│ │者其事由 │ │├────┼─────┴───┴────┴─────┴────┤│提存原因│ ││及事實 │ │├────┼─────────────────────────┤│提存物之│ ││名稱種類│ ││數量 (有│ ││價證券應│ ││記載號碼│ ││) │ │├────┼─────────────────────────┤│對待給付│ ││之標的及│ ││其他受取│ ││提存物所│ ││附之條件│ │├────┼─────────────────────────┤│證明文件│ │├────┼──────────┬───┬──────────┤│提存所名│臺灣 地方法院提存所│聲請提│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稱 │ │存日期│ │├────┼──────────┼───┼───┬──┬───┤│提存人姓│ │住所或│ │電話│ ││名 (或名│ 簽名 │ │ │ │ ││稱) 及國│ ( ) │ │ │ │ ││民身分證│ 蓋章 │ │ │ │ ││統一編號│ │事務所│ │號碼│ │├────┼──────────┼───┼───┼──┼───┤│提存人代│ │住所或│ │電話│ ││理人及國│ 簽名 │ │ │ │ ││民身分證│ ( ) │ │ │ │ ││統一編號│ 蓋章 │事務所│ │號碼│ │├────┼────┬────┬┴───┴─┬─┴─┬┴───┤│提存物保│ │保管機構│ 中華民國 │保管機│ ││管機構名│ │ │ │構收受│ ││稱及地址│ │收受日期│ 年 月 日│證明 │ │├────┼────┴────┴──────┴───┴────┤│提存所處│ ││理結果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臺灣 地方法院提存所 ││ ││ 主任 │└──────────────────────────────┘提存須知 一、聲請提存須備「提存書」一式二份 (二張) ,依式逐項填明 (請複寫或打字,以免不符) ,並簽名蓋章。 (所填提存人姓名地址,須與國民身分證相符) 。 二、清償提存,須附具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 (二張) ,提存物受取人每增一人,應增一份 (一張) 。 三、擔保提存,須檢附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一份。 四、前述各項辦妥後,聲請人應填具提存費繳款書一式六份,逕向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提存費銀元二十元 (新台幣六十元) 。但清償提存的金額或價值未滿五百元或為擔保提存者,免繳。 五、提存現金者,應由提存人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後,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及前項繳款書等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的銀行,並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據存執。 六、提存有價證券或貴重物者,應由提存人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一份後,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及第四項的繳款書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的銀行,並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據存執。 七、提存普通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報請法院提存所指定提存物保管處所,如為清償提存,同時繳納提存費,提存所指定保管處所並將提存書交還後,再向指定的處所提交提存書類及提存物並取據存執。八、代理國庫的銀行或指定的提存物保管處所收取提存書,不另給收據。九、提存物須預繳保管費者,由提存人逕向保管機構繳納,取據存執。 十、聲請人提交提存物後五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通知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十一、提存物保管機構收清提存物後,應即將提存書連同應交該管法院的聯單,一併交該法院提存所。 注意: (一) 本通知與提存書正面各欄相同,請複寫或打字,以免不符。(二) 請求領取提存物應提出本通知。 附件二 ┌──────────────────────────────┐│提存書 年度保字 第 號│├────┬─────┬───┬────┬─────┬────┤│提存物受│ │住所或│ │不知受取人│ ││取人姓名│ │ │ │ │ ││或名稱 │ │事務所│ │者其事由 │ │├────┼─────┴───┴────┴─────┴────┤│提存原因│ ││及事實 │ │├────┼─────────────────────────┤│提存物之│ ││名稱種類│ ││數量 (有│ ││價證券應│ ││記載號碼│ ││) │ │├────┼─────────────────────────┤│對待給付│ ││之標的及│ ││其他受取│ ││提存物所│ ││附之條件│ │├────┼─────────────────────────┤│證明文件│ │├────┼──────────┬───┬──────────┤│提存所名│臺灣 地方法院提存所│聲請提│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稱 │ │存日期│ │├────┼──────────┼───┼──────────┤│提存人姓│ 簽名 │住所或│ ││ │ ( ) │ │ ││名或名稱│ 蓋章 │事務所│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九條的規定,提存書應該記載提存人的住所、提存金額、提存原因、提存物受取人以及提存物的對待給付標的或條件。提存是債務人將應付款項提存至國家設置的提存所,以代表清償或達到法律上某種目的的行為。提存的性質屬於非訟程序,所以提存所只能根據提存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對於當事人對於實體事項的爭執,應由當事人另行以訴訟方式解決,提存所並無審查的權限。 根據提存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可以將給付物品提存給債權人。法條也要求提存書應該記載對待給付的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的附帶條件。然而,提存所在具體提存事件上只能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在債權人與清償人之間對於實際事由的爭執,提存所沒有審查或確定的權限。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的裁決,原審提存所在提存書的記載上失察,尚未履行塗銷抵押權的義務就准許相對人領取提存物,這個處分是不當的,應予廢棄。裁決還提到原審提存所對於聲明異議人所提出的未執行證明沒有進行查明,提存所不應該直接駁回聲請,應該予以廢棄。裁決指出法院應該向法院執行處查明是否確實沒有執行過相對人的執行程序。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4條的規定,在提存時,應根據第2點的各項規定和第3點的情形,分別撰寫提存書和提存通知書,並附上提存書所列的證明文件影本,以執行法官的名義執行。 在附件一的提存須知中,講到聲請提存應準備「提存書」兩份,並填寫提存費繳款書和國庫存款收款書。附件二則是提存通知書的樣式。 提存作業要點的規定和相關附件可以在此網址找到:https://law.judicial.gov.tw/lawmobile/ModifyFL.aw?tableName=AJD&flno=016&displayAttType=html&originSearch=all&menu=&bookmark=true&searchQueryType=1

  • 提存名詞
  • 提存通知名詞
  • 住所名詞
  • 擔保名詞
  • 裁判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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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四、辦理提存時,應依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情形,分別繕寫提存書 (如附件一) 及提存通知書 (如附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