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94 年 03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為顧及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權益及終結執行程序,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於應提存之案款,依本要點辦理。

書記官於執行程序進行中,對於下列案款,應辦理提存: (一) 於執行程序應分配與債權人之分配款,經合法通知領款,逾期未領,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提存者。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後段、第四項規定,聲明異議人於分配期日起或受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者。 (三)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將動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者。 (四)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外國船舶經中華民國法院拍賣,當事人對優先權與抵押權之存在所擔保之債權額或優先次序有爭議,經訴請執行法院裁判,於裁判確定前,其應受償之金額,應予提存者。 (五)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應提存者。 (六)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段規定,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者。 (七)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因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經執行法院拍賣,應提存其賣得金者。 前項第一、三款債權人逾期未領者,書記官應於收受出納室之收回專戶 (原戶) 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辦妥提存手續。

三 應發還債務人之分配餘額,及其他應發還利害關係人之款項,準用第二點第一款之規定辦理提存

四、辦理提存時,應依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情形,分別繕寫提存書 (如附件一) 及提存通知書 (如附件二) ,並附提存書「證明文件」欄所示之證明文件影本,以執行法官名義為之。 附件一 ┌──────────────────────────────┐│提存書 年度保字第 號│├────┬─────┬───┬────┬─────┬────┤│提存物受│ │住所或│ │不知受取人│ ││取人姓名│ │ │ │ │ ││或名稱 │ │事務所│ │者其事由 │ │├────┼─────┴───┴────┴─────┴────┤│提存原因│ ││及事實 │ │├────┼─────────────────────────┤│提存物之│ ││名稱種類│ ││數量 (有│ ││價證券應│ ││記載號碼│ ││) │ │├────┼─────────────────────────┤│對待給付│ ││之標的及│ ││其他受取│ ││提存物所│ ││附之條件│ │├────┼─────────────────────────┤│證明文件│ │├────┼──────────┬───┬──────────┤│提存所名│臺灣 地方法院提存所│聲請提│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稱 │ │存日期│ │├────┼──────────┼───┼───┬──┬───┤│提存人姓│ │住所或│ │電話│ ││名 (或名│ 簽名 │ │ │ │ ││稱) 及國│ ( ) │ │ │ │ ││民身分證│ 蓋章 │ │ │ │ ││統一編號│ │事務所│ │號碼│ │├────┼──────────┼───┼───┼──┼───┤│提存人代│ │住所或│ │電話│ ││理人及國│ 簽名 │ │ │ │ ││民身分證│ ( ) │ │ │ │ ││統一編號│ 蓋章 │事務所│ │號碼│ │├────┼────┬────┬┴───┴─┬─┴─┬┴───┤│提存物保│ │保管機構│ 中華民國 │保管機│ ││管機構名│ │ │ │構收受│ ││稱及地址│ │收受日期│ 年 月 日│證明 │ │├────┼────┴────┴──────┴───┴────┤│提存所處│ ││理結果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臺灣 地方法院提存所 ││ ││ 主任 │└──────────────────────────────┘提存須知 一、聲請提存須備「提存書」一式二份 (二張) ,依式逐項填明 (請複寫或打字,以免不符) ,並簽名蓋章。 (所填提存人姓名地址,須與國民身分證相符) 。 二、清償提存,須附具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 (二張) ,提存物受取人每增一人,應增一份 (一張) 。 三、擔保提存,須檢附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一份。 四、前述各項辦妥後,聲請人應填具提存費繳款書一式六份,逕向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提存費銀元二十元 (新台幣六十元) 。但清償提存的金額或價值未滿五百元或為擔保提存者,免繳。 五、提存現金者,應由提存人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後,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及前項繳款書等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的銀行,並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據存執。 六、提存有價證券或貴重物者,應由提存人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一份後,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及第四項的繳款書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的銀行,並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據存執。 七、提存普通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報請法院提存所指定提存物保管處所,如為清償提存,同時繳納提存費,提存所指定保管處所並將提存書交還後,再向指定的處所提交提存書類及提存物並取據存執。八、代理國庫的銀行或指定的提存物保管處所收取提存書,不另給收據。九、提存物須預繳保管費者,由提存人逕向保管機構繳納,取據存執。 十、聲請人提交提存物後五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通知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十一、提存物保管機構收清提存物後,應即將提存書連同應交該管法院的聯單,一併交該法院提存所。 注意: (一) 本通知與提存書正面各欄相同,請複寫或打字,以免不符。(二) 請求領取提存物應提出本通知。 附件二 ┌──────────────────────────────┐│提存書 年度保字 第 號│├────┬─────┬───┬────┬─────┬────┤│提存物受│ │住所或│ │不知受取人│ ││取人姓名│ │ │ │ │ ││或名稱 │ │事務所│ │者其事由 │ │├────┼─────┴───┴────┴─────┴────┤│提存原因│ ││及事實 │ │├────┼─────────────────────────┤│提存物之│ ││名稱種類│ ││數量 (有│ ││價證券應│ ││記載號碼│ ││) │ │├────┼─────────────────────────┤│對待給付│ ││之標的及│ ││其他受取│ ││提存物所│ ││附之條件│ │├────┼─────────────────────────┤│證明文件│ │├────┼──────────┬───┬──────────┤│提存所名│臺灣 地方法院提存所│聲請提│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稱 │ │存日期│ │├────┼──────────┼───┼──────────┤│提存人姓│ 簽名 │住所或│ ││ │ ( ) │ │ ││名或名稱│ 蓋章 │事務所│ │└────┴──────────┴───┴──────────┘

五、提領案款,應依提存費用及提存金額分別繕寫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如附件三、四) ,其填寫方式如下: (一) 提存費用部分:於附件三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之「具領人姓名」欄填寫「交○○銀行公庫部 繳庫 提存費」字樣,「金額」欄則依實際支出之提存費用數額填寫,其餘各欄仍依一般發款方式填寫。 (二) 提存金額部分:於附件四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之「具領人姓名」欄填寫「交○○公庫部 入○○○帳戶 提存款」字樣,「金額」欄則載明實際提存之金額 (扣除提存費用後之餘額) ,其餘各欄仍依一般發款方式填寫。 附件三 ┌───────────────────────────┐對法│臺灣 地方法院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官書記├──────────┬─────────┬──────┤官印鑑│具 領 人 姓 名 │ 特別代理人姓名 │原繳款人姓名│相符 ├──────────┼─────────┼──────┤│交 銀行公庫部│ │ ││繳庫 提存費 │ │ │├──────────┴──┬──────┴──────┤會計室│案 號│案 由│經辦人├─────────────┼─────────────┤│ │ │├─────────────┼─────────────┤│繳 納 日 期│原 繳 款 聯 單 號 碼│├─────────────┼─────────────┤│ │ │├─────────────┴─────────────┤│ 匯 款 帳 號 │├───────────────────────────┤│ │├───────────────────────────┤│ 金 額 │├───────────────────────────┤出納室│ ││ (新台幣) 元整 NT$___________│經辦人│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取人具領 此致 ││本院會計室 │├───┬──────┬─────────┬──────┤│書記官│ 執行法官 │五百萬以上庭長核章│ 核准日期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該繳已於 年 月 日 收帳金額經核相符原聯單號碼 查對帳卡人蓋章 附件四 ┌───────────────────────────┐核對法│臺灣 地方法院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官書記├──────────┬─────────┬──────┤官印鑑│具 領 人 姓 名 │ 特別代理人姓名 │原繳款人姓名│相符 ├──────────┼─────────┼──────┤│交 銀行公庫部│ │ ││入 帳戶 提存款│ │ │├──────────┴──┬──────┴──────┤會計室│案 號│案 由│經辦人├─────────────┼─────────────┤│ │ │├─────────────┼─────────────┤│繳 納 日 期│原 繳 款 聯 單 號 碼│├─────────────┼─────────────┤│ │ │├─────────────┴─────────────┤│ 匯 款 帳 號 │├───────────────────────────┤│ ││ │├───────────────────────────┤│ 金 額 │├───────────────────────────┤出納室│ ││ (新台幣) 元整 NT$___________│經辦人│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取人具領 此致 ││本院會計室 │├───┬──────┬─────────┬──────┤│書記官│ 執行法官 │五百萬以上庭長核章│ 核准日期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該繳已於 年 月 日 收帳金額經核相符原聯單號碼 查對帳卡人蓋章

六 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送會計室審後,由出納室簽發國庫支票貳紙 (一紙為提存費用、一紙為提存金額) ,通知承辦書記官領取。

七 承辦書記官至出納室領取國庫支票貳紙,向收費處繳納,並取得繳款收據。

八 承辦書記官將繕妥之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連同繳款收據及送達郵資,送交提存所辦理提存後,將提存書附於執行卷內。

九 依第二點第二款、第四至七款提存之案款,提存物受取人須經民事執行處之同意始可領取;民事執行處認為提存原因消滅時,亦得取回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