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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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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承辦書記官至出納室領取國庫支票貳紙,向收費處繳納,並取得繳款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承辦書記官在提缴案款时,需前往出纳室领取两张国库支票,并向收费处缴纳相应款项,并获得缴款收据。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強制執行案件款項提存作業要點」,第七條。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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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承辦書記官至出納室領取國庫支票貳紙,向收費處繳納,並取得繳款收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