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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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承辦書記官至出納室領取國庫支票貳紙,向收費處繳納,並取得繳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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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承辦書記官在提缴案款时,需前往出纳室领取两张国库支票,并向收费处缴纳相应款项,并获得缴款收据。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強制執行案件款項提存作業要點」,第七條。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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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