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 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送會計室審核後,由出納室簽發國庫支票貳紙 (一紙為提存費用、一紙為提存金額) ,通知承辦書記官領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6條,當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需要發還時,應將通知送會計室審核後,由出納室簽發國庫支票。其中,國庫支票包含兩張,一張用於支付提存費用,另一張用於支付提存金額。這兩張國庫支票應由承辦書記官領取。 這項規定確立了民事強制執行案款發還的程序。根據最新版本的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6條明確規定了通知送會計室審核後出納室應簽發國庫支票的手續。這樣確保了案款發還的正確性和可追溯性。
- 強制執行名詞
- 核名詞
- 提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