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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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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領案款,應依提存費用及提存金額分別繕寫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如附件三、四) ,其填寫方式如下: (一) 提存費用部分:於附件三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之「具領人姓名」欄填寫「交○○銀行公庫部 繳庫 提存費」字樣,「金額」欄則依實際支出之提存費用數額填寫,其餘各欄仍依一般發款方式填寫。 (二) 提存金額部分:於附件四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之「具領人姓名」欄填寫「交○○公庫部 入○○○帳戶 提存款」字樣,「金額」欄則載明實際提存之金額 (扣除提存費用後之餘額) ,其餘各欄仍依一般發款方式填寫。 附件三 ┌───────────────────────────┐對法│臺灣 地方法院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官書記├──────────┬─────────┬──────┤官印鑑│具 領 人 姓 名 │ 特別代理人姓名 │原繳款人姓名│相符 ├──────────┼─────────┼──────┤│交 銀行公庫部│ │ ││繳庫 提存費 │ │ │├──────────┴──┬──────┴──────┤會計室│案 號│案 由│經辦人├─────────────┼─────────────┤│ │ │├─────────────┼─────────────┤│繳 納 日 期│原 繳 款 聯 單 號 碼│├─────────────┼─────────────┤│ │ │├─────────────┴─────────────┤│ 匯 款 帳 號 │├───────────────────────────┤│ │├───────────────────────────┤│ 金 額 │├───────────────────────────┤出納室│ ││ (新台幣) 元整 NT$___________│經辦人│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取人具領 此致 ││本院會計室 │├───┬──────┬─────────┬──────┤│書記官│ 執行法官 │五百萬以上庭長核章│ 核准日期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該繳已於 年 月 日 收帳金額經核相符原聯單號碼 查對帳卡人蓋章 附件四 ┌───────────────────────────┐核對法│臺灣 地方法院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官書記├──────────┬─────────┬──────┤官印鑑│具 領 人 姓 名 │ 特別代理人姓名 │原繳款人姓名│相符 ├──────────┼─────────┼──────┤│交 銀行公庫部│ │ ││入 帳戶 提存款│ │ │├──────────┴──┬──────┴──────┤會計室│案 號│案 由│經辦人├─────────────┼─────────────┤│ │ │├─────────────┼─────────────┤│繳 納 日 期│原 繳 款 聯 單 號 碼│├─────────────┼─────────────┤│ │ │├─────────────┴─────────────┤│ 匯 款 帳 號 │├───────────────────────────┤│ ││ │├───────────────────────────┤│ 金 額 │├───────────────────────────┤出納室│ ││ (新台幣) 元整 NT$___________│經辦人│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取人具領 此致 ││本院會計室 │├───┬──────┬─────────┬──────┤│書記官│ 執行法官 │五百萬以上庭長核章│ 核准日期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該繳已於 年 月 日 收帳金額經核相符原聯單號碼 查對帳卡人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5條,提領案款時需要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具體填寫方式如下: 1. 提存費用部分:在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的「具領人姓名」欄填寫「交○○銀行公庫部繳庫提存費」,並根據實際支出的提存費用數額填寫「金額」欄,其餘欄位則按照一般發款方式進行填寫。 2. 提存金額部分:在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的「具領人姓名」欄填寫「交○○公庫部入○○○帳戶提存款」,並在「金額」欄中明確實際提存的金額(扣除提存費用後的餘額),其餘欄位仍然按照一般發款方式進行填寫。 以上所述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5條的規定進行解釋。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5條 - 附件三、附件四 "臺灣地方法院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 提存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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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提領案款,應依提存費用及提存金額分別繕寫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如附件三、四) ,其填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