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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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承辦書記官將繕妥之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連同繳款收據及送達郵資,送交提存所辦理提存後,將提存書附於執行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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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 8 條規定,承辦書記官在辦理提存後,應將繕妥的提存書連同繳款收據和郵資送交提存所,然後將提存書附在執行卷內。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第 8 條(民事執行命令案款提存作業要點)
- 書記官名詞
- 提存名詞
- 提存通知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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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