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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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計畫預估經費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臺灣高等法院組成專案審查會審核,其審議流程、計畫格式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審查核定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司法院所屬一級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計畫主辦機關組成專案審查會,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審查核定後送司法院備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辦理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司法院核定並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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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釋義如下: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第 10 條的規定,如果台灣高等法院所屬機關的建築計畫預估經費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則該計畫需要由台灣高等法院組成的專案審查會來審核。審查的流程和計畫格式需要遵循該要點的規定,而審查核定的結果則需要送給司法院備查。 同樣地,司法院所屬的一級機關如果辦理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但預估經費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則由該計畫的主辦機關組成專案審查會來審核。審查過程需要參照相關的要點規定,並在審查核定後將結果送給司法院備查。 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如果辦理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但預估經費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則由司法院核定並參照相關的要點規定進行審查。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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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