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計畫預估經費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臺灣高等法院組成專案審查會審核,其審議流程、計畫格式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審查核定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司法院所屬一級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計畫主辦機關組成專案審查會,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審查核定後送司法院備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辦理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司法院核定並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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