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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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主辦機關於辦理巨額採購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將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分析資料簽經機關首長核准。於房屋建築計畫全部完成後,計畫內含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案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逐年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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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第9條的規定,計畫主辦機關在辦理巨額採購前,需要按照「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的第二點規定,將完成採購後預期的使用情形和效益目標等分析資料經機關首長核准簽字。而在房屋建築計畫全部完成後,若計畫內包含巨額(或以上)工程採購案件,則需要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的規定,逐年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這些規定主要是確保計畫主辦機關在辦理巨額採購前,詳細檢視該採購項目的預期使用情形和效益目標,並經過機關首長的核准,以確保合理和有效的使用公共資源。同時,當計畫涉及到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案件時,也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向採購主管機關提交有關巨額採購的使用情形和效益分析報告。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網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可參考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_content.asp?id=18555&keyword=%AC%EC%A6%A1%BE%B7u%B5%FA%B8%EA%AF%AC%A7widueagfbgk 2. 內政部網站,政府採購法。 可參考網址:https://web.pcc.gov.tw/pishtml/tregear/Regulation.aspx?L=CH&ID=%2021%20%20%20%20&Index=9
- 核名詞
- 第一百十一條條文
- 政府採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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