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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計畫主辦機關於辦理巨額採購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將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分析資料簽經機關首長准。於房屋建築計畫全部完成後,計畫內含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案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逐年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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