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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之一、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已委託專業代辦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全程代辦者,主辦機關應本於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思維,依市場行情及計畫內容實編列計畫經費、物價調整費及工程預備費,其於執行計畫階段如有修正計畫需要者,得比照前點第二項程序,報經上級機關審定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初步計畫階段:得於原計畫預算總額範圍內,委託專業代辦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於專案研析後提報計畫變更。 (二)規劃設計及工程招標階段:得依技術服務廠商規劃之設計結果辦理計畫變更。另按專業研析結果,如可採分段、分標、分區或其他合理同步推動工程執行方案者亦得先行於原計畫預算額度內辦理部分招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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