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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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司法院核定後,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陳報計畫變更: (一)計畫總樓地板面積增加百分之十以上(限增加於因應司法政策變更、法規增修之新增法院特殊需求空間或依建築法令設置之公共設施)。 (二)計畫總樓地板面積減少。 (三)計畫預算總額須增列或減編。 (四)構造類型、施作技術、主要工法或主要工項變更。 (五)樓層數變更。 (六)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致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而須調整因應。 未達前項第一款所稱計畫總樓地板面積增加百分之十之計畫調整案,應陳報上級機關核定。計畫主辦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為無上級機關者,應由機關首長本於權責審查核定。 第一項各款計畫變更申請案,應由計畫主辦機關敘明變更原因、調整項目及變更後計畫預算總額依程序層報,其中如有計畫期程落後或經費增加情形者,應補充權責說明及因應措施,並至遲於計畫屆期三個月前陳報;其審核程序應由期中監督之上級機關審查確認必要性後,擬具初審意見轉陳司法院。變更申請案由秘書處先行會簽相關單位意見後,倘計畫修正逾總計畫經費百分之十,則需重新簽請召開專案審查會,以資確認變更後之計畫預算總額及相關事項。 於第一項計畫變更申請案、第二項計畫面積調整案未經權責機關核定前,計畫主辦機關應暫停變更影響範圍之規劃設計或施工作業。 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未達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標準之各項採購契約變更,計畫主辦機關免陳報計畫變更,惟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陳報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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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第8條規定了計畫變更的六種情況及相關程序。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如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的總樓地板面積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但此增加是為了因應司法政策變更、法規增修新增的法院特殊需求空間或公共設施,則需要進行計畫變更並向上級機關陳報。參考資料包括政府採購法、計畫相關法規及解釋、上級機關規定等。例如,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當計畫主辦機關依法沒有上級機關時,計畫變更應由機關首長核定。在進行計畫變更申請時,計畫主辦機關需要敘明變更原因、調整項目及變更後的計畫預算總額,並遵守相關審核程序,如期中監督、初審意見、專案審查會等。另外,當計畫變更涉及採購契約變更時,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計畫主辦機關須依規定陳報上級機關。
- 核定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不可抗力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核名詞
- 案由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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