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司法院於個案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核定後,應將核定計畫檢送該計畫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由該負責採購監辦之上級機關於計畫執行期間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監督,並於前一年度結束後,本年度開始三個月內輔導各該計畫主辦機關檢視其延續性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情形,以合理提報次年度概算額度,並就其提報之數額完成初審建議後,提報司法院供概算審查參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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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院於個案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核定後,應將核定計畫檢送該計畫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由該負責採購監辦之上級機關於計畫執行期間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監督,並於前一年度結束後,本年度開始三個月內輔導各該計畫主辦機關檢視其延續性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情形,以合理提報次年度概算額度,並就其提報之數額完成初審建議後,提報司法院供概算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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