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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應於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法院辦公廳舍評估報告報奉核定,涉及土地取得程序案件並已開始辦理土地購置或撥用作業、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起、目標、實施策略及方法、工作進度表等項目,製作格式如附件一。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計畫主辦機關填具附件二「重要房屋建築計畫摘要及評審表」自評後,應於計畫編列建築工程費第一年度開始十五個月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一式十份),臺灣高等法院於受理計畫案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附件三初審檢表並擬具初審意見轉陳司法院。 司法院所屬一級機關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陳報司法院之時程,比照前項期限辦理(一式九份)。

三、司法院於受理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後,應即由秘書處就附件四「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查表」先行同時分會各業務廳處,並於彙齊相關廳處審查意見後一次通知計畫主辦機關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受理所屬機關陳報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修正案後,應審查確認已依前項司法院通知事項補正完畢,始得轉陳司法院。

四、各機關陳報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毋庸補正或補正完竣後,秘書處應簽請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召開專案審查會,各業務廳處至少指派一位審委員與會。如為委託專案管理機關或廠商代為執行計畫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或廠商應會同計畫主辦機關出席說明。 原陳報計畫相關審查意見經業務廳處審核委員審核無誤後,即於第二次審查表核章或簽名,如仍須補正者,該計畫即延至下次會議再行審查。

五、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專案審查會應確認計畫優先順序及審定計畫經費總額,於適當年度納入概算處理。 除水電、消防、中央空調設備系統、網路配線等須與主體建築合併施工者外,其餘內部辦公設備、資訊設備如經計畫主辦機關評估設備現況確有另行添購需要,得於編列設備年度概算前,陳報必要設備項目並經核定後納編整體計畫,據以編列概算。 經核定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司法院於中程施政計畫檢討修正時列入。

六、司法院就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歲出概算,屬於新興房屋建築計畫部分,以專案審查會審查結果及所通過之優先順序,檢討編列。 計畫主辦機關所陳報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專案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再行編列建築工程費之年度概算。

七、司法院於個案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核定後,應將核定計畫檢送該計畫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由該負責採購監辦之上級機關於計畫執行期間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監督,並於前一年度結束後,本年度開始三個月內輔導各該計畫主辦機關檢視其延續性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情形,以合理提報次年度概算額度,並就其提報之數額完成初審建議後,提報司法院供概算審查參考。

八、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司法院核定後,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陳報計畫變更: (一)計畫總樓地板面積增加百分之十以上(限增加於因應司法政策變更、法規增修之新增法院特殊需求空間或依建築法令設置之公共設施)。 (二)計畫總樓地板面積減少。 (三)計畫預算總額須增列或減編。 (四)構造類型、施作技術、主要工法或主要工項變更。 (五)樓層數變更。 (六)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致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而須調整因應。 未達前項第一款所稱計畫總樓地板面積增加百分之十之計畫調整案,應陳報上級機關核定。計畫主辦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為無上級機關者,應由機關首長本於權責審查核定。 第一項各款計畫變更申請案,應由計畫主辦機關敘明變更原因、調整項目及變更後計畫預算總額依程序層報,其中如有計畫期程落後或經費增加情形者,應補充權責說明及因應措施,並至遲於計畫屆期三個月前陳報;其審程序應由期中監督之上級機關審查確認必要性後,擬具初審意見轉陳司法院。變更申請案由秘書處先行會簽相關單位意見後,倘計畫修正逾總計畫經費百分之十,則需重新簽請召開專案審查會,以資確認變更後之計畫預算總額及相關事項。 於第一項計畫變更申請案、第二項計畫面積調整案未經權責機關核定前,計畫主辦機關應暫停變更影響範圍之規劃設計或施工作業。 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未達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標準之各項採購契約變更,計畫主辦機關免陳報計畫變更,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陳報上級機關。

八之一、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已委託專業代辦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全程代辦者,主辦機關應本於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思維,依市場行情及計畫內容實編列計畫經費、物價調整費及工程預備費,其於執行計畫階段如有修正計畫需要者,得比照前點第二項程序,報經上級機關審定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初步計畫階段:得於原計畫預算總額範圍內,委託專業代辦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於專案研析後提報計畫變更。 (二)規劃設計及工程招標階段:得依技術服務廠商規劃之設計結果辦理計畫變更。另按專業研析結果,如可採分段、分標、分區或其他合理同步推動工程執行方案者亦得先行於原計畫預算額度內辦理部分招標作業。

九、計畫主辦機關於辦理巨額採購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將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分析資料簽經機關首長准。於房屋建築計畫全部完成後,計畫內含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案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逐年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十、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計畫預估經費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臺灣高等法院組成專案審查會審,其審議流程、計畫格式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審查核定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司法院所屬一級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計畫主辦機關組成專案審查會,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審查核定後送司法院備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辦理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司法院核定並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