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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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陳報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毋庸補正或補正完竣後,秘書處應簽請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召開專案審查會,各業務廳處至少指派一位審核委員與會。如為委託專案管理機關或廠商代為執行計畫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或廠商應會同計畫主辦機關出席說明。 原陳報計畫相關審查意見經業務廳處審核委員審核無誤後,即於第二次審查表核章或簽名,如仍須補正者,該計畫即延至下次會議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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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第4條,當各機關陳報的新興房屋建築計畫補正完竣後,秘書處應簽請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召開專案審查會,且各業務廳處至少指派一位審核委員參加會議。如果是委託專案管理機關或廠商代為執行計畫的案件,受委託的機關或廠商應與計畫主辦機關一同出席並進行說明。 關於此條款,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的相關判決。例如,依據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當陳報計畫相關的審查意見經業務廳處審核委員審核無誤後,即在第二次審查表上核章或簽名。如果仍需要補正,該計畫則會延至下次會議再行審查。這顯示出該條款的執行方式及程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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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