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各機關陳報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毋庸補正或補正完竣後,秘書處應簽請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召開專案審查會,各業務廳處至少指派一位審核委員與會。如為委託專案管理機關或廠商代為執行計畫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或廠商應會同計畫主辦機關出席說明。 原陳報計畫相關審查意見經業務廳處審核委員審核無誤後,即於第二次審查表核章或簽名,如仍須補正者,該計畫即延至下次會議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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