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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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院於受理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後,應即由秘書處就附件四「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查表」先行同時分會各業務廳處,並於彙齊相關廳處審查意見後一次通知計畫主辦機關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受理所屬機關陳報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修正案後,應審查確認已依前項司法院通知事項補正完畢,始得轉陳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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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第3條規定,司法院受理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後,應由秘書處先行分發審查表給相關廳處,並在彙整相關廳處審查意見後通知計畫主辦機關進行補正。臺灣高等法院受理所屬機關陳報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修正案後,應確認已按照司法院的通知進行補正,方可轉交司法院。以上是根據法律文件提供的資料來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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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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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