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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3 條

三、司法院於受理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後,應即由秘書處就附件四「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查表」先行同時分會各業務廳處,並於彙齊相關廳處審查意見後一次通知計畫主辦機關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受理所屬機關陳報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修正案後,應審查確認已依前項司法院通知事項補正完畢,始得轉陳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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