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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2 條

二、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起、目標、實施策略及方法、工作進度表等項目,製作格式如附件一。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計畫主辦機關填具附件二「重要房屋建築計畫摘要及評審表」自評後,應於計畫編列建築工程費第一年度開始十五個月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一式十份),臺灣高等法院於受理計畫案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附件三初審檢表並擬具初審意見轉陳司法院。 司法院所屬一級機關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陳報司法院之時程,比照前項期限辦理(一式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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