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應於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法院辦公廳舍評估報告報奉核定,涉及土地取得程序案件並已開始辦理土地購置或撥用作業、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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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應於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法院辦公廳舍評估報告報奉核定,涉及土地取得程序案件並已開始辦理土地購置或撥用作業、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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