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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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應於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法院辦公廳舍評估報告報奉核定,涉及土地取得程序案件並已開始辦理土地購置或撥用作業、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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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第1條,規定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辦理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時的相關程序。根據此條款的規定,當計畫涉及的房屋建築總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時,各機關在進行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法院辦公廳舍評估報告之前,必須先經過核定。此外,如果計畫還涉及土地取得的程序,並已經開始進行土地購置或撥用的作業,以及都市計畫的變更程序,則必須按照本要點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6月) 在參考資料中,可以找到相關的法規內容,並且了解到這些計畫需要根據要點中的要求進行評估和核定。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定名詞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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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