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專案審查會應確認計畫優先順序及審定計畫經費總額,俾於適當年度納入概算處理。 除水電、消防、中央空調設備系統、網路配線等須與主體建築合併施工者外,其餘內部辦公設備、資訊設備如經計畫主辦機關評估設備現況確有另行添購需要,得於編列設備年度概算前,陳報必要設備項目並經核定後納編整體計畫,據以編列概算。 經核定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司法院於中程施政計畫檢討修正時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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