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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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專案審查會應確認計畫優先順序及審定計畫經費總額,俾於適當年度納入概算處理。 除水電、消防、中央空調設備系統、網路配線等須與主體建築合併施工者外,其餘內部辦公設備、資訊設備如經計畫主辦機關評估設備現況確有另行添購需要,得於編列設備年度概算前,陳報必要設備項目並經核定後納編整體計畫,據以編列概算。 經核定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司法院於中程施政計畫檢討修正時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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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第5條,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查會應確認計畫優先順序及審定計畫經費總額,以便在適當的年度中納入概算處理。此外,除了需要與主體建築合併施工的水電、消防、中央空調設備系統和網路配線等項目外,其他內部辦公設備和資訊設備,如果經計畫主辦機關評估確實需要另行添購,可以在編列設備年度概算之前,提交必要的設備項目並經核定後納入整體計畫,從而進行概算編列。司法院在中程施政計畫檢討修正時會將經核定的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列入計畫中。 參考資料來源: - 司法院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第五條 - This source is not available.
- 審定名詞
- 俾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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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