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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8 條

四十八、抗告程序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或廢棄、變更原裁定之裁定者。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三)撤回原審聲請之全部者。 (四)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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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提供的法規中並未包含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8 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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