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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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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第二審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者。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者。 (四)原告為訴之變更,經法院專就新訴為判決者。 (五)調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者。 (六)有第四十五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情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中的第四十七條,第二審訴訟事件具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才可以進行報結: 一、裁定駁回上訴:當上訴之全部被裁定駁回之情形。 二、撤回上訴:當上訴之全部被上訴人依法撤回,或者有法定原因視為撤回上訴之情形。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當上訴之全部被判決廢棄原判決而發回原法院,或者移送至其管轄法院之情形。 四、原告為訴之變更,且法院專就新訴作出判決之情形。 五、調解成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經移交調解成立之情形。 六、具有第四十五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情形。 範例:若一個上訴被法院裁定駁回之後,該上訴案件即可根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報結。另外,如果一個上訴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依法撤回了全部上訴,則該案件可以根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報結。

相關函釋 1

  • 裁定駁回名詞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第四百六十三條條文
  • 繫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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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7 條規定:「四十七、第二審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