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七、第二審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者。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者。 (四)原告為訴之變更,經法院專就新訴為判決者。 (五)調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者。 (六)有第四十五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