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6 條
四十六、調解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調解成立:調解事件之全部,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者;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之一第四項、第六項、勞動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視為調解成立者。 (二)調解不成立:調解事件之全部,經調解而不成立,或依勞動事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者。 (三)職權提出方案: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全部,經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提出方案,或依勞動事件法第二十八條提出適當方案者。 (四)駁回調解聲請:調解事件之全部,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勞動事件法第二十二條之情形,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五)撤回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之全部,經聲請人撤回者。 (六)移付調解之訴訟事件有第四十五點第四款、第四十七點第二款之情形者。 (七)調解之聲請有數項請求,經分別依上開各款全部處理完畢者。(八)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巿之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調解成立但法院不予核定及調解不成立者。 (九)裁定移送:調解事件之全部,依勞動事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裁定移送於有審判權或管轄權法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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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規《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6條》,該條共有九個款項,以下逐一進行釋義: (一)調解成立:指調解事件的全部,經過調解達成協議並完成調解筆錄的情形。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一第四項、第六項、勞動事件法第27條第三項。 (二)調解不成立:指調解事件的全部,經過調解但未達成協議的情形,或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一項的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的情形。參考資料: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一項。 (三)職權提出方案:指涉及財產權爭議的調解事件的全部,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7條的規定提出適當方案的情形,或根據勞動事件法第28條提出適當方案的情形。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417條、勞動事件法第28條。 (四)駁回調解聲請:指調解事件的全部,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未具備權利保護要件的情形下,經法院裁定駁回的情形。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一項。 (五)撤回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指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的全部,被聲請人主動撤回的情形。參考資料:無參考資料提供。 (六)移付調解之訴訟事件有其他情形:指涉及移付調解的訴訟事件,出現第45點第4款或第47點第2款所載情形的情形。參考資料:無參考資料提供。 (七)調解之聲請有數項請求被處理完畢:指一個調解之聲請裡面有數個請求,分別按照前述各款處理完畢的情形。 參考資料:無參考資料提供。 (八)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的規定:指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的規定,移付鄉鎮市的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調解成功但法院沒有核定或調解不成立的情形。參考資料: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 (九)裁定移送:指調解事件的全部,根據勞動事件法第22條的規定,經法院裁定移送給具有審判權或管轄權的法院的情形。參考資料:勞動事件法第22條。 參考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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