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五、第一審通常及簡易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一)裁定移送:訴訟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裁定者。 (二)裁定駁回:訴訟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三)全部終局判決:訴訟之全部,經為終局之判決者。 (四)撤回起訴:訴訟之全部,經原告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訴者。 (五)和解成立:訴訟之全部,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者。(六)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繼續審判請求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判者。 (七)訴訟或請求有數部分,經分別依上開各款全部處理完畢者。 (八)調解成立: 1.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巿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2.依勞動事件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案件繫屬中合併由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者。 (九)支付命令撤回聲明異議:支付命令核發後,經債務人聲明異議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聲明異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