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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5 條

四十五、第一審通常及簡易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一)裁定移送:訴訟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裁定者。 (二)裁定駁回:訴訟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三)全部終局判決:訴訟之全部,經為終局之判決者。 (四)撤回起訴:訴訟之全部,經原告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訴者。 (五)和解成立:訴訟之全部,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者。(六)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繼續審判請求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判者。 (七)訴訟或請求有數部分,經分別依上開各款全部處理完畢者。 (八)調解成立: 1.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者。 2.依勞動事件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案件繫屬中合併由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者。 3.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二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行政機關或調解機構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九)支付命令撤回聲明異議:支付命令發後,經債務人聲明異議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聲明異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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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5條,第一審通常及簡易訴訟事件在具備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報結: 一)裁定移送:將訴訟全部移送至另一法院的裁定。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範例:刑事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至民事庭。 二)裁定駁回:將訴訟全部駁回的裁定。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範例:刑事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至民事庭時,民事庭認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全部終局判決:將訴訟全部判決為終局。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 範例:判決宣告原告在訴訟中勝訴,為終局判決。 四)撤回起訴:原告依法撤回訴訟或因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訴訟。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9條 範例:原告在訴訟過程中自行申請撤回訴訟。 五)和解成立:法院和解兩造達成和解協議。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88條 範例: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 六)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裁判法院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349條 範例:被告提出駁回繼續審判的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七)訴訟或請求有數部分:將訴訟或請求的各部分分別處理完畢。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範例:訴訟或請求內容包含多個部分,法院分別裁判完畢。 八)調解成立:案件繫屬中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成立。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一、鄉鎮巿調解條例第12條、勞動事件法第19條第3項 範例:案件經法院核定後,達成調解協議。 九)支付命令撤回聲明異議:支付命令核發後,債務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並撤回該異議。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444條 範例:債務人在支付命令繳納之後聲明異議,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該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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