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督促程序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之全部,經發支付命令者。 (二)駁回聲請:支付命令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三)撤回聲請:債權人於裁定前,撤回其聲請者。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處理完畢者。
根據上述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2條共有四項情形可以報結: 1. 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的全部,已經發支付命令的案件。 2. 駁回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的全部,經為駁回的裁定案件。 3. 撤回聲請:債權人在裁定前撤回其聲請的案件。 4. 支付命令之聲請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處理完畢的案件。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0條第2項、第91條第1、2項、第93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第7章第3、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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