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民事執行事件,因分案錯誤、改變訴訟程序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五十七點至第六十二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准報「他結」。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4條」的問題。該法條並未在所提供的文本中提及,因此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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