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64 條
六十四、民事執行事件,因分案錯誤、改變訴訟程序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五十七點至第六十二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准報「他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4條」的問題。該法條並未在所提供的文本中提及,因此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