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65 條
六十五、和解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駁回和解之聲請:和解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二)撤回和解之聲請:債務人於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撤回和解之聲請者。 (三)宣告和解程序終結: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後,會議主席宣告和解程序終結者。 (四)認可和解: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和解條件公允,提供之擔保相當,經為認可和解之裁定者。 (五)不認可和解: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和解條件不公允,或提供之擔保不相當,或因其他情事,經為不認可和解之裁定者。 (六)撤銷和解:依破產法成立之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經為撤銷和解之裁定者。 (七)駁回撤銷和解之聲請:依破產法成立之和解,無得撤銷之原因,經為駁回債權人撤銷和解聲請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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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5條共有七個款項,我們逐項進行釋義: (一)駁回和解之聲請:指當事人提出和解聲請後,法院裁定否決該聲請,即表示駁回和解。此舉意味著法院不同意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 (二)撤回和解之聲請:指債務人在法院對和解聲請做出許可或否決之裁定前,主動撤回聲請。這表示債務人在法院未作出裁定前改變主意,不再尋求和解。 (三)宣告和解程序終結:指在債權人會議中,當和解提案經會議否決後,會議主席宣告和解程序結束。這表示和解程序沒有成功,並且不再繼續進行。 (四)認可和解:指在債權人會議中,當和解條件被會議認為公平且提供足夠的擔保時,法院會裁定認可和解。這表示法院同意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 (五)不認可和解:指在債權人會議中,當和解條件被會議認為不公平或提供不足夠的擔保,或因其他原因,法院會裁定不認可和解。這表示法院不同意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 (六)撤銷和解:指依破產法成立之和解有理由可以撤銷,法院裁定撤銷和解。這表示法院同意當事人提出的撤銷和解之申請。 (七)駁回撤銷和解之聲請:指依破產法成立的和解,沒有合法的理由來撤銷,法院裁定駁回債權人提出的撤銷和解聲請。這表示法院不同意債權人的撤銷和解之申請。 以上釋義參考了「破產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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