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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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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和解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駁回和解之聲請:和解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二)撤回和解之聲請:債務人於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撤回和解之聲請者。 (三)宣告和解程序終結: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後,會議主席宣告和解程序終結者。 (四)認可和解: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和解條件公允,提供之擔保相當,經為認可和解之裁定者。 (五)不認可和解: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和解條件不公允,或提供之擔保不相當,或因其他情事,經為不認可和解之裁定者。 (六)撤銷和解:依破產法成立之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經為撤銷和解之裁定者。 (七)駁回撤銷和解之聲請:依破產法成立之和解,無得撤銷之原因,經為駁回債權人撤銷和解聲請之裁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5條共有七個款項,我們逐項進行釋義: (一)駁回和解之聲請:指當事人提出和解聲請後,法院裁定否決該聲請,即表示駁回和解。此舉意味著法院不同意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 (二)撤回和解之聲請:指債務人在法院對和解聲請做出許可或否決之裁定前,主動撤回聲請。這表示債務人在法院未作出裁定前改變主意,不再尋求和解。 (三)宣告和解程序終結:指在債權人會議中,當和解提案經會議否決後,會議主席宣告和解程序結束。這表示和解程序沒有成功,並且不再繼續進行。 (四)認可和解:指在債權人會議中,當和解條件被會議認為公平且提供足夠的擔保時,法院會裁定認可和解。這表示法院同意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 (五)不認可和解:指在債權人會議中,當和解條件被會議認為不公平或提供不足夠的擔保,或因其他原因,法院會裁定不認可和解。這表示法院不同意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 (六)撤銷和解:指依破產法成立之和解有理由可以撤銷,法院裁定撤銷和解。這表示法院同意當事人提出的撤銷和解之申請。 (七)駁回撤銷和解之聲請:指依破產法成立的和解,沒有合法的理由來撤銷,法院裁定駁回債權人提出的撤銷和解聲請。這表示法院不同意債權人的撤銷和解之申請。 以上釋義參考了「破產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

相關函釋 3

  • 和解名詞
  • 駁回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撤銷名詞
  • 破產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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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5 條規定:「六十五、和解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駁回和解之聲請:和解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