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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66 條

六十六、破產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宣告破產:對於破產之聲請,為宣告破產之裁定者。 (二)駁回破產之聲請:破產之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裁定者。破產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宣告破產之原裁定確定者,亦同。 (三)撤回破產之聲請:聲請人於破產宣告前,撤回破產之聲請者。(四)破產終結:法院接到破產管理人關於最後分配完結之報告後,為破產終結之裁定者。 (五)破產終止: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法院為破產終止之裁定者。 (六)認可調協:法院認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允,為認可調協之裁定者。 (七)撤銷調協: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認依破產法成立之調協,有得撤銷之原因,為撤銷調協之裁定者。 (八)駁回撤銷調協之聲請:法院認依破產法成立之調協,無得撤銷之原因,為駁回債權人撤銷調協聲請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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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破產法第66條的具體規定,破產事件報結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宣告破產:法院對破產的聲請做出宣告破產的裁定。 2. 駁回破產之聲請:法院對破產的全部聲請做出駁回的裁定。如果破產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宣告破產的原裁定確定,也屬於駁回破產之聲請的情況。 3. 撤回破產之聲請:聲請人在破產宣告前撤回破產之聲請的情況。 4. 破產終結:法院接到破產管理人關於最後分配完結之報告後,做出破產終結的裁定。 5. 破產終止:破產財團的財產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法院做出破產終止的裁定。 6. 認可調協:法院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的調協條件公允,做出認可調協的裁定。 7. 撤銷調協:法院基於債權人的聲請,認為根據破產法成立的調協存在撤銷的原因,做出撤銷調協的裁定。 8. 駁回撤銷調協之聲請:法院認為根據破產法成立的調協無撤銷的原因,做出駁回債權人撤銷調協聲請的裁定。 這些情況都是指破產事件中法院可能做出的報結裁定。具體的依據是破產法第66條的規定,對於每種情況的說明在參考資料中有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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