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六、破產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宣告破產:對於破產之聲請,為宣告破產之裁定者。 (二)駁回破產之聲請:破產之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裁定者。破產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宣告破產之原裁定確定者,亦同。 (三)撤回破產之聲請:聲請人於破產宣告前,撤回破產之聲請者。(四)破產終結:法院接到破產管理人關於最後分配完結之報告後,為破產終結之裁定者。 (五)破產終止: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法院為破產終止之裁定者。 (六)認可調協:法院認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允,為認可調協之裁定者。 (七)撤銷調協: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認依破產法成立之調協,有得撤銷之原因,為撤銷調協之裁定者。 (八)駁回撤銷調協之聲請:法院認依破產法成立之調協,無得撤銷之原因,為駁回債權人撤銷調協聲請之裁定者。